声音开关

语速

放大

缩小

鼠标样式

大字幕

重置

退出服务

|

搜索
您当前的位置:红寺堡区院 > 红检动态 > 正文
吴忠市红寺堡区检察院以检察文化引领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
2024-11-04    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    作者:李永福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分享至:
分享到微信
2024-11-04

  2023年以来,吴忠市红寺堡区检察院坚持“检察工作为本、检察文化为要、检察宣传为效”的理念,切实将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到检察履职的各方面全过程,更好为大局服务、为人民司法、为法治担当。9项工作得到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批示肯定,12项工作经验在全区全市作经验交流,“解民忧”办案团队被最高检评为“全国为民办实事优秀团队”,被评为全区“五好基层检察院”、全市“先进基层检察院”。

  1.在固本培元上先行,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文化

从坚定拥护“两个确立”、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的政治高度,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、凝心铸魂,采取“135N”学习模式,通过集中学与自学、“线上”与“线下”、全员政治轮训与个人跟班学习相结合,专题党课、主题宣讲、“微宣讲”等形式,将习近平法治思想、习近平文化思想一体学习,做到学思想和用思想有机统一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,引领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,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,开展检察人员思想动态分析8次。荣获自治区文明单位、红寺堡区“让党中央放心、让人民群众满意”模范机关,被吴忠市委推荐上报为“全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机关先进集体”,“匠心•匠艺•匠星”青年理论学习小组被评为全市“标杆组”。

  2.在品牌培育上发力,提振担当作为的进取文化

  牢牢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,紧扣机关党建“围绕中心、建设队伍、服务群众”核心任务,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。开展“党建引领、活力检察”党建品牌创建,打造“红检‘益’行”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、“‘五心’凝聚、‘检’筑和谐”践行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“红心铸检、共护未来”倾情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等检察工作品牌,形成“346”创建机制,引导党员干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党员干警办理案件1437件,占办案总数的86%。党支部被评为“五星级”党组织,党建品牌入围全国检察机关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典型案例。紧扣“时代特征、地域特点、检察特色”,把党建文化、检察文化与红寺堡移民文化紧密结合,打造“五室两廊一基地”文化阵地,培育“夯基铸魂 红检有我”检察工作品牌,营造浓厚的检察文化氛围,提升检察文化软实力。检察工作品牌被最高检通报表扬。

  3.在主责主业上深耕,践行司法为民的检察文化

  坚持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”,在司法实践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在捕诉环节开展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,在普法维权中以案释法、化解矛盾纠纷。对拟作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集中训诫12批次,50人参与交通、社区志愿服务。开展“检护民生”“乡村振兴检察行”专项行动,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权讨薪113万余元,司法救助40人,发放司法救助金51万元。全面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,开展开学“法治第一课”“法治进校园”等活动42场次,帮助青少年系好人生“第一粒法治扣子”。被评为“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”,第三检察部被评为“全区困难妇女群体专项司法救助工作成绩突出集体”。9件案件被评为全区典型案例,2件案件被推荐参评全国典型案例。深化文化遗产保护,走访调查红寺堡区域长城遗址,针对文物保护部门对明长城、烽火台保护履职不到位、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5份。以行刑反向衔接深化一体履职,及时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丁某某等4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一案,就存在盗挖古生物化石情形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会商,推动出台《开展打击非法挖掘贩卖古生物化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》,为历史根脉提供检察守护

  4.在检察宣传上塑形,弘扬浸润人心的法治文化

  “一个案例,胜过一沓文件”,将办理的案件作为以案释法的切入点,融入检察办案的每一个环节,开展“以案释法”宣传52场次。及时将办理的鲜活案例进行成果转化,创新运用微电影、短视频、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进普法宣传。结合所办案件拍摄的反诈题材微电影《面具》荣获中央政法委第七届平安中国“三微”比赛三等奖,全国检察“三微”作品征集展播“优秀作品奖”和“最佳编剧奖”。微电影《小花不小正盛开》荣获全区“五佳检察办案故事”。深化检务公开,举办公开听证68场次,发布法律文书、案件程序性信息596条,编发原创公众号368期,在各级媒体刊发检察信息304篇。连续3年举办“陕甘闽宁蒙”检察论坛,1项理论调研课题获第十九届“西部法治论坛”征文一等奖,2篇理论调研文章获最高检专题调研成果三等奖,7项调研成果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




【作者】:李永福
【来源】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